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由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,1990年9月2日生效。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,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。《儿童权利公约》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,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、全面发展权、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、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。《公约》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:无歧视、儿童利益最大化、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规定了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即“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、少年,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家庭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。”[1]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,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、和睦的家庭环境,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”,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、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,以健康的思想、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,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”[2]等。
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[3]: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等法律、法规为依据,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,构建面向适龄儿童、少年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为目标,坚持公办学校“免试就近入学”原则,以及招生入学工作的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程序,以切实维护适龄儿童、少年的教育权益。
[1]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见http://www.law-lib.com/law/law_view.asp?id=163284.(引于2006年6月29日)。
[2]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: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见http://www.mps.gov.cn/n16/n983040/n1928424/n1928499/1930204.html.(引于2007年6月1日)。
[3]上海市教育委员会:《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思想是什么?》见http://www.shmec.gov.cn/html/article/201312/70563.php.(引于2013年12月31日)。